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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智慧城市服务受到大家青睐,滴滴出行就是典型代表,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服务。为了保障滴滴司机的利益,滴滴平台对司机设置了补偿政策:如果乘客下车后没有及时付款,平台会在第一时间垫付车费。没想到,这一“先行垫付”的特权竟被部分司机和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薅羊毛”敛财的手段。
2021年4月至12月,家住汉中市汉台区的付某某在担任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网约车司机期间,在微信群里获知可以利用作弊软件和工具在“滴滴出行”平台上完成大额虚假订单,从而骗取滴滴公司向司机垫付车费的诈骗方法。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付某某遂与“针头”(滴滴司机圈里的“黑话”,指专门用不同手机号码建立虚拟订单的人)合谋,由付某某购买作弊软件以及外接装置“小尾巴”,由“针头”负责根据付某某选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在“滴滴出行”平台下单。后付某某先后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以及其姐夫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滴滴账户接到该订单,在未实际接送乘客以及行驶网约车的情况下,利用可以模拟网约车定位的“小尾巴”以及模拟车辆导航的地图来完成虚假订单的方式,用其本人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虚假下单24个,收到滴滴平台垫付车费37169.19元;用其姐夫刘某某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虚假下单23个,收到滴滴平台垫付车费44440.25元,合计47个虚假订单,共计诈骗81609.44元。事后除分给“针头”部分资金外,其余由付某某个人使用及家庭日常花费。
日前,付某某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付某某的行为本质是虚构订单,“空跑”形成虚假轨迹,骗取滴滴公司垫付车费,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享受“互联网+”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要健康合法使用相关平台。互联网信息世界一切皆有迹可循,利用平台漏洞“薅羊毛”的行为稍有不慎便会触碰法律的红线,任何不当牟利都将得不偿失、自食其果。在发现类似情况时,请广大群众积极向相关平台及警方反映,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