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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肉先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魏冬(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083号)、屈娟芳(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3076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
申请人魏冬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共计31天8100元工资、2023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共计30天8100元工资、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共计31天8100元工资、2023年8月1日至8月31日共计31天8100元工资。
申请人屈娟芳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5月4日至5月15日共计12天2130元工资、2023年6月14日至6月30日共计16天2933.3元工资、2023年7月1日至7月30日共计30天5322.5元工资、2023年8月1日-8月3日,8月11日-8月31日共计24天4258元工资。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3年12月15日10时30分、2023年12月15日10时2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2号二楼仲裁服务区)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